疫情期間口罩價格翻十二倍被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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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確診新冠肺炎和收治隔離后,仍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軌跡,導致疾控部門無法及時開展防控工作;毆打醫護人員致其防護服、口罩、護目鏡等被撕破、脫落;平時售價50元一盒的一次性醫療口罩提高至600元一盒……
2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外發布了首批十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哄抬物價、詐騙等7類犯罪。
確診后仍隱瞞行程活動軌跡
【典型案例】湖北武漢市某醫院從事護工工作的孫某某隨家人駕車返回四川南充吉安鎮后,出現發熱咳嗽癥狀,其兒子開車送其到李渡醫院就診,后孫某某乘坐客車從李渡返回吉安,車上接觸多人。
1月23日上午,孫某某病情惡化,其子開車將其送至南充市中心醫院嘉陵院區就診,醫生懷疑其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讓其隔離治療,孫某某不聽勸阻悄悄逃離醫院,并乘坐客車返回吉安鎮,車上接觸多人。1月23日14時許,工作人員將孫某某強制隔離治療。其在被確診和收治隔離后,仍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軌跡,導致疾控部門無法及時開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觸人員未找回。現21人被隔離觀察,吉安鎮3個社區被隔離觀察。
2月5日,公安機關對孫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一案立案偵查。南充市嘉陵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
此次10起典型案例中,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3件。另外2件為:湖北竹山劉某某涉嫌妨害公務案、浙江南潯王某某妨害公務案。
【以案說法】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毆打醫生致其防護裝備脫落
【典型案例】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因疑似新冠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漢市第四醫院。
1月29日上午,家屬因轉院問題與醫院發生矛盾,情緒激動。當晚9時左右,田某某病情危急,家屬呼叫醫生進行救治,其間有大喊大叫、大力拍病房門等過激行為。醫院報警,民警與病人家屬進行溝通,希望家屬平復情緒。與此同時,醫院值班醫生高某安排護士對田某某進行搶救。但田某某由于肺部感染導致呼吸衰竭,經搶救無效死亡。
隨后,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兒到隔離區內護士站找到正在填寫病歷的醫生高某,田某某女兒將高某拉出護士站后,柯某某隨即用拳頭毆打高某的頭部、頸部,并拉扯高某的防護服、口罩、防護鏡等,致高某頸部被抓傷,防護服、口罩、護目鏡等被撕破、脫落。雙方在拉扯過程中致一名前來勸阻的護士手套脫落。被害人高某經兩次核酸檢測為陰性,其傷情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
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柯某某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武漢市硚口區人民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成立專班研判該案,建議公安機關及時搜集和固定相關證據,并提出繼續偵查補證建議。2月1日,因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疑似感染新冠病毒,公安機關對其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目前由辦案單位、住所地派出所及社區三方對其進行監管。
【以案說法】在疫情防控期間,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在網上高價賣口罩哄抬物價
【典型案例】廣東省廉江市公安機關接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線索:有北京市民舉報廉江市福本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于新冠肺炎疫情暴發期間,在天貓平臺將平時銷售價格為50元一盒(50個獨立包裝)的一次性醫療口罩,提高銷售價格至600元一盒,價格是平時的12倍。
廉江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并于同日在廉江市安鋪鎮將涉嫌非法經營的犯罪嫌疑人譚某某抓獲。廉江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前介入,從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以及固定涉案數額證據等方面提出偵查意見,要求公安機關及時調取相關銷售口罩的天貓訂單信息及物流快遞信息等證據材料,引導繼續偵查取證,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廉江市公安局將譚某某涉嫌非法經營一案提請批準逮捕。廉江市檢察院通過網絡遠程提審了犯罪嫌疑人譚某某。經審查,譚某某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涉嫌非法經營罪犯罪。2月6日,廉江市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譚某某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以案說法】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假冒武漢市慈善會騙取善款
【典型案例】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蔡某產生利用疫情騙取群眾愛心捐款的意圖。1月27日,蔡某使用其個人身份信息,通過互聯網注冊了名為“武漢市慈善會”的微信公眾號,并使用其下載、修改的武漢市慈善總會會徽對微信公眾號進行修飾、偽裝。“武漢市慈善會”公眾號開通后,陸續有多名群眾通過網絡搜索到該公眾號并進行關注,部分群眾咨詢捐款事宜。蔡某欺騙咨詢群眾說公眾號的捐款功能還在完善中,暫時無法直接捐款,并誤導群眾通過掃描其本人提供的微信支付“二維碼”進行捐款。1月27日16時至22時間,共有112名群眾通過該方式向蔡某個人微信支付賬戶累計轉入8800余元。所得錢款被蔡某用于購買筆記本電腦等消費。
廣東省揭陽市公安局接報警后,抓獲犯罪嫌疑人蔡某,并對其刑事拘留。揭陽市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該案,提出補充相關證據材料,完善證據鏈條等意見建議。2月5日,揭陽市公安局提請揭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2月6日,揭陽市檢察院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充慈善機構通過互聯網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其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的規定,涉嫌構成詐騙罪,同時考慮到犯罪嫌疑人在“武漢市慈善會”公眾號因人舉報被騰迅公司注銷后,再次申請兩個冒充慈善機構的公眾號,可以認定其“可能實施新的犯罪”,依法對其批準逮捕。
這10起典型案件中,有兩起詐騙犯罪案件,另一起為浙江寧波應某某謊稱自己系醫院護士,有獲取醫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實施詐騙案。
【以案說法】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記者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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